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4條 法規: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毒理學、動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