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3條 法規: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前條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期限屆至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