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二)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給付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
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7-1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