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22條 法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二、救濟金之給付。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