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第25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緊急應變計畫,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流程。前項實驗室、保存場所每年應辦理應變演習,且每三年應實施至少一次實地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