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第22條 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或其他保存、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建置生物風險管理系統。前項生物風險管理系統建置之實施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