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醫院之指定,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得重新指定或展延一次;展延期間,至多為三年。
隔離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一、未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隔離病房之相關規定。
二、未符合前條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廢止指定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