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3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3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財物。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徵用之財物有展延期限之必要時,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各級徵用機關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並發給解除徵用書及補償通知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