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65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相關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65條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