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30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相關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傳染病預防 第30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