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第10條 法規: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0條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