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8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8條 運輸工具應接受檢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供軍用。二、僅航行於國內港埠間。三、在二十四小時內無人員上下及貨物裝卸並開航出港。前項各款所列運輸工具在航行中發現有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或有其他防治需要時,仍應接受檢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