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39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9條 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治療。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掛號費、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