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38~42條(共 5 條)
檢疫單位工作人員執行檢疫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配戴識別證。
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治療。
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掛號費、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支應。
檢疫單位因氣候惡劣、登上運輸工具困難或其他安全因素,致執行業務有困難時,得採行替代措施。
過境旅客或滯港之船員、機組人員出現疑似傳染病症狀,且經檢疫單位評估有防疫、檢疫需要時,準用第十九條規定。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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