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27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四章 船舶衛生 第27條 自國(境)外進港之船舶,依第十條規定申辦入港手續時,其檢附之船舶健康聲明書,應由船長填寫並簽名;該船舶置有船醫者,並應經船醫副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