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26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三章 人員檢疫 第26條 辦理屍體入、出國(境)者,應於入、出國(境)前,檢具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死因之文件,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其因罹患傳染病致死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骨灰、骨骸入、出國(境),得免予施行檢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