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25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三章 人員檢疫 第25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因檢疫而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並加密處理。各級主管機關為評估及防治公共衛生危害,得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並應以確保符合檢疫目的之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