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18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18條 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檢疫單位得對運輸工具及載運之人員、物品進行隔離措施。前項運輸工具未經檢疫單位許可前,其載運之人員、物品應予留置,不得接觸其他人員及物品;其人員經遷移至陸上之隔離場所者,亦同。前項運輸工具為船舶者,其不願接受隔離措施時,船長應以書面通知檢疫單位後,懸掛檢疫信號,即行出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