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16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16條 接受登船(機)檢疫之運輸工具,船(機)長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依檢疫單位要求,於進港前對所載人員及物品施行必要之衛生措施。二、依檢疫單位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接受登船(機)檢疫。三、檢疫單位實施登船(機)檢疫時,指派人員陪同檢疫。四、據實答復有關檢疫之詢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