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14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14條 應於檢疫單位指定之地點接受登船檢疫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疫單位許可者,得先行進港再接受登船檢疫:一、因氣候惡劣、登船困難或其他安全因素。二、船上人員傷病,須緊急送醫。三、機器故障,無法錨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