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11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11條 船舶於駛離國際港埠前,應經檢疫單位許可,始得辦理出港及結關申報手續。檢疫單位依第九條通報內容,認為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於許可入港時,一併許可其出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