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7-2條 法規: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7-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時,應設審議小組審議之。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兩年。前項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