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6條 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一、實施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及其他相關事項。二、提供服務資訊或轉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檢驗、維持治療、戒毒、醫療、就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