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
一、實施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提供服務資訊或轉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檢驗、維持治療、戒毒、醫療、就業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