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12條 法規: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2條 設立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指定、徵用或徵調損失情形進行調查;調查後三個月內將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補償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完成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