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收受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聘僱健康檢查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後,應於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該等證明正本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收受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後,應於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文件。
二、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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