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9條 指定醫院得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推薦後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展延申請書。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前項展延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