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醫院辦理前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推薦後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申請書。二、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三、腸道原蟲檢驗受訓及測試三年內合格證明。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醫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得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辦理指定審議作業或相關管理事項,得設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