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6條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進駐時機。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