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 本條定義的名詞 流行疫情嚴重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