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2條 本中心解散後,各進駐機關應將於本中心成立期間之各處置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彙整、陳報;各項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