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4條 法規: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4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