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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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