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2條 法規: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2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時數。一、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二、本草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三、中藥炮製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四、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