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4條 法規: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4條 前二條所定中藥課程及實習,應於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科及與各該大專校院合作之前條第三項實習場所修習,由各該學校發給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