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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科,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應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下列中藥課程學分,並獲有證明文件,始得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一、中藥概論一學分: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二學分:包括本草綱目與各種典籍、各種中藥之單元性能考察、配伍及禁忌之研討。
三、中藥方劑學三學分:包括中醫藥方劑理論、各類成分之研討,及中藥丹、膏、丸、散、湯、膠、露、酒製劑之研究與實驗。
四、中藥炮製三學分: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五、生藥學七學分:包括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構造之鑑別藥理藥效分析與實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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