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第21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