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條文:
第21~23條(共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