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條文:第21~23條(共 3 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法全文 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第22條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第23條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