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第19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第19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受贈收入。二、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收入。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五、管理及總務支出。六、其他有關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