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第18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第18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