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第17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臨床及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