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7條 法規: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7條 前條監測,應於現場製作監測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受監測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受監測現場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二、監測人員之簽名或蓋章。三、監測檢體之品名、批號、製造廠或經銷商、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