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第6條 法規: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監測時,執行人員應向受監測者出示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監測事由及法規依據並抽驗以足供檢驗之藥品適當數量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