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鑲牙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第8條 鑲牙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發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業、開業執照:一、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二、有客觀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重發執業、開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