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鑲牙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4條 鑲牙生執業、開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執業、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