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組織健全,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
二、經評鑑合格,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三、發展新興服務方案,具有成效。
四、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試辦方案或計畫,著有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