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23條 機構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一、組織健全,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二、經評鑑合格,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三、發展新興服務方案,具有成效。四、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試辦方案或計畫,著有績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