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6條 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精神復健機構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