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復健機構:指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立,可收治服務對象逾二百人之私立精神復健機構。二、專責人員:指由精神復健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三、所屬人員:指精神復健機構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四、查核人員:指由精神復健機構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