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17條 精神復健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精神復健機構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